一、对于年龄尚不足两周岁的婴幼儿,法院通常会将
抚养权判归女方所有。
因为这一阶段的儿童处于哺乳期间,为了确保他们的正常发育和生长,通常情况下应当跟随母亲生活。
然而,仅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母亲不能获得抚养权:
1.若母方身患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较为严重的身体疾病(例如癌症),不利于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2.倘若母方具有
抚养条件,却未尽到抚养义务(即出现
暴力遗弃、虐待子女的行为),且父亲坚持要求子女与其共度时光;
3.除此之外,母亲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如被判入狱、受到劳动教养、身体残疾严重、经济状况差以及生活环境不适宜子女居住等),导致子女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
4.若父母协商同意,让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并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任何负面影响,这种情况亦可得到认可。
二、对于超过两周岁的孩童,法院会优先考虑由条件相对优越的一方负责抚养孩子。
同时,无论孩子的父亲还是母亲,都希望子女能跟随自己生活。
此时,法庭会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
家庭的经济状况、父母的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亲情之间的亲密程度等等。
但是,一旦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父/母亲便可能获得抚养权的优先考虑:
1.如果一方进行了节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2.如果子女已经随另一方生活很长一段时间,并且变更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当夫妻长期异地
分居的时候;
3.如果自己没有其他子女,然而对方却拥有其他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收养子女,也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如果跟随其中某一方生活,将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发展,而另一方则身患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患,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问题,所以不宜让他们共同生活;
5.若一方在
离婚之后重新组建家庭较为困难,这也可以成为被优先考虑的因素;
6.如果子女一直与(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而且(外)祖父母表示愿意而且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那么这种情况也并非是决定谁享有优先抚养权的必要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五项至第六项内容并未被列入国家法律
法规中的“优先抚养子女”条款中。
三、对于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他们的抚养权问题会涉及到父、母双亲的争执。
在处理这样的争端时,往往需要考虑和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制定共享抚养子女的计划,或者在法院的协助下建立起清晰、透明的抚养协议。
在
夫妻离婚之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依法承担
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他们不可推卸的
权利和义务。
即使在他们离婚之后,仍然应对子女负有同等的抚养责任,并有平等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义务,直至子女成年达到十八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