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惯例上并不对停运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规定的
机动车交强险,对于因
机动车产生的突发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各类损失,一律不予承担赔付义务。
而在其他针对特定活动或领域的商业险中,通常也会在
保险合同详细条款中明确列明,对于由事故触发的停运期间的损失,亦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
赔偿。
然而,若此类商业险合同中以格式化条款明确约定拒绝为该类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却未能充分履行相关的告知、提示和解释的责任,那么这类条款就将会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涉事车辆因此遭受的停运损失便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