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合同代为签署之效力问题,其效力之有无取决于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下的具体情况:
首先若经智能
代签之人未取得委托授权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相关操作此后以被
代理人之名义签订
购房协议,倘若相对方有充足
证据显示与
行为人为善意信赖者,则在这种情形下相应之
代理行为仍具有约束力;
其次若行为人在未获得授权、僭越应有权限范围或者授权已经失效之后仍旧以被代理人之名签订购房协议,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那么这一行为将对被代理人不起任何约束作用,而且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擅自行动之人自行负担;
最后,假设这类行为已经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例如通过追认方式进行确认,那么此种购房合同就会对被代理人产生实实在在的拘束力,同时表明被代理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