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失信被执行人成功偿还完所有应还欠款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人
民法院将会负责将该名
当事人所涉的失信信息予以删除。
在这之后,该名当事人将有资格再次乘坐飞机或高速铁路等交通工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才能使人民法院将其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彻底删除:
首先,该名当事人需已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其次,如果该名当事人能够与
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经过申请执行人确认已经完全履行完毕;
最后,若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
执行程序,也可将该名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
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纳入
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