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分居之后,某一方向外承担的
债务归属性质,主要要依据负债的具体缘由来进行判断。例如,若有一方因无法容忍对方施加的虐待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而选择
离家出走或者主动分居,那么在这段分离期间内为维持正常生活或者履行法律规定的
赡养和
抚养义务,以及为了接受医疗救治等方面产生的债务,都应当视为夫妻的
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如若双方在债务偿还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裁决以解决问题,因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夫妻之间具备法定的相互扶持义务。然而,如果在分居之后,被分居的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是由于从事某种生产或经营活动产生的,而且他/她从这些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所获取的收入并未用于抚养家人或者家庭共同支出,那么,这部分经营和生产活动就是他/她个人的行为,与家人的日常生活没有直接关联,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该归类为
个人债务,应当由他/她自己进行偿付。在面对
离婚事件时,对方无需承担代替偿还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