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物业公司必须遵循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且不得在其未同意的情况下预先收取费用。
关于提前收费的時限,则应遵守《江苏省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签订
物业服务合同时,享有以年度为单位进行预先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权利,然而,此种预先收取的服务期上限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
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
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