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二人之间,若彼此间意愿真挚地签订了忠诚信守的协议书,并且这份协议并没有受到任何欺骗、威胁或强迫行为的影响,而且其条款内容亦合法且不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话,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忠诚信守协议即具有相应的效力;相反的,若是协议内容未能满足上述条件,那么这一种忠诚信守协议便不具备法律效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夫妇二人间可自由约定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包括全部归属于个人所有、两人共享所有或是部分归属于个人,部分归属于共享等等不同的私有化方案。因此,当夫妇二人之间,基于真实自愿的原则
签定了一份既不触碰法律红线又能坚守
公序良俗底线的忠诚信守协议时,这样的协议自然具有有效的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