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家庭成员实施残暴凌虐和无情遗弃的人无权
继承遗产。
如果
继承人为达到夺取财产的目的,施行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动,那么他将会失去
继承权。
若继承者无视
被继承人的存在,任由他们自生自灭,或者以极具伤害性的方式对待被继承者,更是会一举丧失继承权。
此外,若继承者有意篡改、隐瞒或毁灭
遗嘱,并且情节十分严重,也会因此丢失继承资格。
最后,若是继承人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制或干预被继承人设立、更改或撤销遗嘱,同样会失去继承权。
但是,如果继承人有以上所述第三种到第五种行为,同时又表现出深深的忏悔并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或是在被继承人逝世后在遗嘱中被重新赋予继承资格,这样的话,此继承人就不会丧失他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