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具备
缓刑应用的必要条件,司法机关方可考虑采用缓刑措施。
这类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行为人所实施的并非性质恶劣、
犯罪后果严重的
违法行为,其适用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行为主体;
(2)倘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有望获准使用缓刑:①
犯罪情节轻微到足以让人们降低对其的负面评价;
②行为人展现出真诚忏悔、痛定思痛的认错态度;
③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评估后认为行为人不具有再次实施
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④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实践经验判断,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其社会周围环境产生显著的不良影响。
此外,对于那些年龄
未满十八岁,或是女性处于孕期以及年龄已经超过七十五岁的人群,在同样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对其实施缓刑
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