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各位,老年人订
立遗嘱之际并不强制要求其所有子女皆需在场陪伴。
关于
遗嘱的形式,即便选择了
口头遗嘱、
录音遗嘱或者其他具备
见证人在场的类型,也仅仅需求两名或以上的见证者出席作证,而无需子女的参与。
此外,老人所订立之遗嘱只需经过以下几个重要环节,便可确保其有效性,无须得到子女的在场见证:首先,立遗嘱人为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方可具备制定遗嘱的
行为能力,亦即遗嘱能力。
未达到此标准则不具备立下合法遗嘱的资格。
其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内心真挚意愿的表达。
遗嘱人上溯至遗嘱中所彰显出的意思表示,应作为评定遗嘱真实性的基本准则。
依据《
民法典》条款规定,若遗嘱人于遗嘱制作过程中在精神压力或欺骗之下从事,其结果所订立的遗嘱将归于无效;
此外,
伪造之遗嘱同样归于无效;
若遗嘱遭到篡改,那么篡改过的内容亦将失效。
再次,遗嘱并未放弃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应有之
继承权益。
若遗嘱人对该类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份额未作适当保留,那么在遗产处理时,应对该继承人保留足够用以生存的遗产,之后的剩余部分,方可按遗嘱所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置。
除前述几点外,遗嘱所涉及的财产也是立遗嘱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
还有,遗嘱内容不得与社会
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相冲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