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并并非所有的财产均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富。
例如,其中包括对一方因
人身损害而获取的
赔偿或补偿款项、
遗嘱或者
赠予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一方向的财产、以及仅供某一方使用与保管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属某一方的财产,它们均属于另一方的
个人财产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来看,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是在
结婚前已经拥有的财物;
其次是一方因为遭受
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
补偿金额;
再次是在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所明确赋予某一方的财产;
此外,还有仅供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以及其他待特定分配给某一方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所赚取的薪资、奖金、
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投资收益等均可视为家庭的
共同财产。
然而,这并意味着所有的财富均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财富。
对于专属于某一方的生活用品或者明确注明仅归属某一方
当事人的遗产等状况,这些财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若是无法证明某项财富属于夫妻一方的话,那么通常会被假设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