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内,
抵押权具有优先性。
为了确保
债务得以完善地履行,无论是
债务人自身还是第三方都可以选择不再转移标的
质押物之所有权,而是将其
抵押给
债权人;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责成或出现了特定的、根据
当事人事先约定应当启动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利就该等标的质押物获得优先受偿。
抵押权作为
物权的一种形式,拥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和优先性,理应优于债权。
此处所说的「债权」,特指的是普通类型的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