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高达37日而尚未释放人员,这表明该案情较为错综复杂,并不符合设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需要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接收的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的特定程序,因应法定的紧急状况,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身份特质,施加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必须满足两项必备条件:首先,拘留的对象为现行犯或是被确认为重大嫌疑分子的人员。
作为刑事拘留对象的现行犯,泛指正在实施
违法行为之人;
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已有
证据证明可能存在重大
犯罪嫌疑的个体。
其次,要有法定的紧急情势之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