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对于
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限须经雇主及员工共同商议确定。
依据现有的劳动合同种类,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签订以下三种类型的契约:
首先,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指雇主与员工事先决定合约结束时间的合同。
如双方就此达成共识,便可制定出一个固定的期限,约定劳动合同的起点与终点时间。
这样的期限长短不一,长则数年乃至十余年,短则一年或短短几个月。
其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
类别意味着雇主和员工对合同结束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如双方达成一致,便可确立这类合同的存在。
但是,如果出现了如下情况之一,即使员工主动要求或愿意延长或续订劳动合同,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雇主还应提供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给员工:
一是
劳动者在该企业服务年限累计达到了十年;
二是雇主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公司进行改组并重新制定劳动合同制度之时,若劳动者在该企业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其年龄距
法定退休年龄尚剩不足十年;
再者,雇主与劳动者已经连
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员工不具备《
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异常情形,那么,在此之后的续订劳动合同,应该锁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自雇佣之日起满一年后雇主仍未与工人签署
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此等行为将被视为雇主已建立了无固定期限
劳动关系。
最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类合同是指雇主和员工根据某项工作的完成程度来判定合同结束时间的合同。
只要该项工作或工程圆满完成,那么劳动合同随即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能够达成统一意见,也可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