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在孕期以及分娩结束之后第一年之内的阶段中,男女双方均有可能进行
婚姻登记解除或主动向法院提请
离婚诉讼,但值得注意的是,处于这个阶段的男性应当被排除在提出
离婚的范围之外;
若女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段婚姻,得到法院批准且经过谨慎考虑之后,男性方可提出
离婚申请。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的任一方均可随时引发离婚诉讼,然而,考虑到保护家庭中的柔弱群体的权益,中国的法律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虽然规定男方无需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请求,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无法享有离婚的权力,而仅仅是为了确保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机适当延后。
尽管如此,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法律亦特地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下男方是不能提请离婚诉讼的。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并非剥夺男方享受离婚的权利,而是为了确保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延长男方提出离婚申请的时限。
然而,即使在上述时间段内,男方仍拥有离婚请求权,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符合人
民法院所认定的“确有必要”标准,那么他们仍然能够依法
申请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