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提供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首先,根据您与雇主签署的
劳动合同条款进行详细的协商交流。
在这个过程中,您有权向企业提出关于补交
社会保险的相关诉求。
其次,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您可向当地
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申诉请求,以便让劳动
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到协调过程当中,以确保企业在
试用期间也能遵守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通常情况下,这类事件在60个工作日以内便会有明确的处理结果。
如果上述两种途径均未获得理想效果,那么您还可以选择前往当地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
起诉讼。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明确表达自己的主张,即期盼企业能够在试用期内为您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或者要求他们对您在试用期阶段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补齐。
最后,即使您对于
仲裁结果并不满意,您依然享有上诉至法院的权利,直至案件被最终裁定为止。《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
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
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