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
财产分割协议,其
法律效力并非具有绝对性,
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出质疑与撤销。
如若该协议尚未经过正式的
离婚手续办理,那么无论何时,一方都有权无条件的改变最初的决定。
然而,如果协议已经进入到
离婚程序并获得了相关机构的确认之后,就只能在
离婚的一年之内对此提出异议。
以上情况,允许一方对协议持反对意见,但必须以
诉讼形式进行
申诉与变更。
在此过程中,若法院审查认为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之时,双方均自愿且无任何
欺诈、压迫等不当行为,将裁定本次申诉无效,驳回诉讼要求重分财产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