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满十六周岁的
行为人一旦犯有罪行,即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2.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者,如果涉嫌实施故意杀害他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违法行为,或者涉及到诸如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
纵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等各项
罪名,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针对年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的孩童,若他们犯下故意杀人罪、故意
伤害罪并且导致了他
人死亡,或者采取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落下严重残疾,且行为恶劣,
情节严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核后决定予以追诉的情况,也应当负起刑事责任。对于年纪
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应当给予适当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同样地,对于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而无法适用
刑事处罚的
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负责实施必要的管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需要依法给予专门性的矫治教育。
4.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如果
故意犯罪,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构成
犯罪,也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