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夫妻俩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并不能强制性地要求另一半偿还
彩礼。
然而,有两种特殊情形下的
离婚状况,男方可据此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
首个例外便是在两人已经合法登记
结婚,却未能共同生活的案例中;
其次便是验证在婚前支付彩礼是否使男方的生活陷入困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当地并无这种传统习俗的存在,那么便不存在礼金支出的议题。
至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礼金、在两性交往过程中所给予的财务献赠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则需依据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若在当地并未形成支付礼金属性的习俗,且“彩礼”系一方向另一方纯粹自愿支付且未附带任何额外条件的情况下,即便存在上述特殊情形的离婚,亦不能强行要求返还彩礼。《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