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宣告破产后,仍需承担相应的
债务责任。
此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向
债权人支付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债务;
同时,也必须妥善安排职工薪酬福利以及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并支付职工应得的
赔偿金。
此外,仍须负担欠缴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最后则是
清算普通债权人的债务。
针对此类情形,企业理应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再按如下顺序依次处理上文所述事项:
1.支付职工薪酬、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职工应付赔偿金;
2.解决
拖欠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
税务问题;
3.对未付的普通债权人给予适当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