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关于“
代书遗嘱”的书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由
继承人进行
代理的,不过这必须在得到两名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成立。
具体来说,须满足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1.
立遗嘱者必须是具有完备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虽然有
遗嘱形式但也无法发生
法律效力;
2.立遗嘱者对于其订立遗嘱的动机和目的必须表达得真切可见,使他人能够毫不怀疑地接受;
3.遗嘱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必须为立遗嘱者正当所有的,不属于任何非法或不确定来源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