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
意外事件,
责任人并非必定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现行交通法律
法规,事故责任归属需根据各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对于该次交通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力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判断而定。
2.除了明确规定对
肇事逃逸行为应负全责之外,无照驾驶、未挂牌车辆、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源头,其不应被视为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仅仅会按照无照驾驶或未挂牌等相关条款进行
处罚,而非作为责任判断的关键依据。
即便肇事者选择
逃逸,只要能有充足的
证据证明对方
当事人亦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亦可适当减轻
肇事方的责任负担。
3.若在饮酒或服用药物之后仍投入驾驶活动,并因此引起
人员伤亡的损害结果,通常会被判定为
交通肇事案。
根据交通
肇事罪的相关法条,在已经造成一人以上残疾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况下,若涉案者负有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或
主要责任;
或是致死三人以上,但自身仅担负
事故同等责任,那么其将面临最低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和最高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4.如若交通事故发生过后,涉案者选择逃逸而没有
主动投案的话,那么其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若在此基础上还涉及到因
交通事故逃逸导致他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
刑罚则将升至最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