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
刑事法律程序之中,被赋予了重要角色的是公安机关。
施行
取保候审这一机制,正是为了确保在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权威司法机构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正,尤其针对那些尚未遭到
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因情况需要需要调整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此背景下,通过责令他们必须提供合适的
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并出具
保证书,便可实现本案中原告、被告人能够实时响应传讯要求,同时又不对其进行额外的人身限制,甚至是暂时解除了其原先享有的
羁押待遇。《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