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点支付其应承担的
债务款项,而在此情况下,相关的
担保条款仍在
有效期限之内,则
债权人有权利向
担保人提出要求,由其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依据国家相关
法规的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可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约定
保证期间。
然而,当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步期满之时,属于未作约定的情况;
若双方并无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时,那么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约期限结束之日起算起六个月。
对于债权人与借款人在主要债务的履行期限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约定或者协议不清的情形,保证期间的起始日期将以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关于偿还债务的催促函件为起点,直到宽限期届满为止。《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