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解雇所涉及的替代性通知期费与
赔偿金是否可同时主张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答案为否定。在用人单位采取非法措施与其解除或终止
劳务关系的状况下,如果
当事人不希望继续执行该
劳动合同或是该合同已经无法再进行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工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至于替代性通知期费的运用条件,则是指导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通过使用额外支付给
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来替代原本应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的要求,换句话说,用人单位支付替代性通知期费的前提条件必须建立在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而并非在非法解雇的情况下产生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