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其
继承权依然受损。
被继承人的孩子若是不幸早于被继承人离世,那么便由被继承人孩子的直接晚辈血亲代为行使继承权。
然而,要使
代位继承得以发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者必须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
(2)其次,先去世的被代位者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孩子或者兄弟姐妹。
此处所指的被继承人的孩子不仅仅指那些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以及非法婚姻所生的孩子,同时还涵盖养父母
抚养长大的孩子及通过
扶养而产生亲属关系的继子女。
(3)接着,代位继承者必须是被继承人孩子的直接晚辈血亲以及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
直系后代。
任何被诉求成为代位继承者的被继承人的孩子的直接晚辈血亲,即使孩子已经离世,孙子,孙女,外孙,曾孙子,曾孙女等人也都有资格代位继承。
并且,代位继承并不受到世代的限制。
(4)再者,被代位者在生前享有的必须是继承权。
若由于法定原因导致被代位者失去了继承权,这将会使得代位继承权同步消灭。
(5)此外,无论是代位继承者的数量如何,还是被代位者是否完全离世,原则上,代位继承者只能
继承被代位者有权继承的部分。
(6)最后,代位继承仅适用于
法定继承;
在
遗嘱继承中,不会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
同样地,在遗赠行为中,也不存在代位受遗赠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