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
担保范围广度乃得由
担保人和
债权人共同磋商订立。
若所担保范围囊括了利息在内,则应在担保物代位清偿之后,为此向负债人要求支付相关利息费用。
同时,中国国家法律亦明确保障称,当保
证人履职完毕其
保证义务之后,除双方
当事人另订协议之外,他有权力在其已承担
保证责任的范畴之内,向负债人进行索偿。
保证人可合法享有着债权人对负债人所拥有之各项权利,但此举必须遵循不损及债权人利益这一最低原则。《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
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