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
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
债务问题,我们必须依据
债务的性质和归属进行深入分析与处理。首先,对于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我们必须明确区分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抑或是其中一方的
个人债务。若是被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这笔债务将由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当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该笔债务或财产已分别属于各自所有情况下,则应当由双方共同签署一份协议来确定如何清偿这笔债务;若双方在拟定相关协议时存在分歧,则应提交至法院,由法官做出专业裁决。反之,若是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就应由该方以其
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