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
债务的义务主要由
债务人承担,但是遇到债务人无法还款的困境时,保
证人将会被要求代替债务人予以清偿,而偿还完成后,保证人有权向前任债务人
追讨其所付出之费用。
然而,若保证人所承担的乃是一般
保证责任,则需注意以下几点:
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且债务人的资产已通过
司法途径强制执行仍然未能满足偿还需求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为债务人代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
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铁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