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安机关所办理的诈骗案而言,其进行
立案侦查的期限通常为两个月,但若此案情较为复杂,则可申请延长一个月甚至两个月的时间。
2.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
犯罪嫌疑分子进行
逮捕之后,所展开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案件所涉事宜颇为纷繁复杂且在期限内无法顺利完成,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3.依据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对于以下类型的案件,如果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并使其告一段落,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延长两个月的
侦查期限:
(一)位于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并且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
犯罪团伙组织规模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三)犯罪分子流窜各地实施作案且情况复杂的案件;
以及(四)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相当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