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犯罪行为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出发,我们发现以婚姻为名义进行经济
欺诈的犯罪行为往往早在婚姻正式确认前就已经产生,
犯罪分子蓄意侵占他人财务的意图便成为了这一类
犯罪活动迅速发展的核心诱因。
在客观方面来看,这些罪犯采用了多种方式来构建
虚假事实并对真相进行遮掩,正是他们的谎言和匿藏行为赢得了
被害人的信任。
当成功攫取到金钱之后,
行为人便毫无顾忌地将其用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不是家庭的需求。
为了掩盖他们的罪行,甚至更进一步地增加被害人对他们的信任感,有些罪犯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向受害者支付少量金额,但实际上,这些钱仍然完全掌控于行为人手中,且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交换。
从夺取财产的性质上看,这些被
盗窃或欺诈的财物大多来源于婚姻关系缔结前一方的独立财产或其他与被害人有关的人的财产,因此,这类
违法所得并不属于夫妇俩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共享的
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