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中若有一方
拖欠的借款属于其
结婚前的
债务,那么这便并非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负债;
又或有一方在婚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家庭基本生活所需或是并未运用到家庭生活中,这类情况下的债务亦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至于夫妻如能共同签署认证,或者夫妻之间有一方于事后来进行承认等共同意义上所承担的债务,还有既夫妻中的一人在婚姻维持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整个家庭的生活根本需求而独自负担的债务,这些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