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婚姻期内之财产协定并不能够替代正式的
遗嘱订立,因为遗嘱属于单方面行动的表现形式,而婚姻期间之财产协议则是基于双方共同达成的共识所形成的意思表示。当夫妻中任意一方离世之后,其个人的财产将以遗产的形式进行分配,在明确其遗产的具体标的物时,我们可以参考他们之间事先确立的财产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若
继承人没有预先安排好遗嘱,那么他所应当
继承的遗产将根据法律所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
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