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再婚后是否应实行
婚前财产公证这一问题,答案取决于婚姻各方的主观意愿而非法定要求。
换言之,关于这一议题,夫妻双方有权利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证,此项行为非强制要求,而是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只要在充分尊重
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并未
触犯法律法规,那么双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应,不论事先是否进行过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
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