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需要他人为自身服务而委托者的情形,则应在“委托人”栏位进行填写。
此处所说的委托人又可称之为受委托人或是受托人,他们通常是已经授权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或是处分权的拍品或者是
财产权益进行拍卖的公民、
法人抑或是其他
非营利性组织(我们有时会用“卖方”这个词汇来称呼)。
2、对于被委托的另一方来说,我们要把答案写在“被委托人”一栏内。
那些根据授权从事商业活动的被委托人通常被我们称之为经纪人。
至于那些在
民事诉讼、
仲裁活动领域进行授权的被委托人,他们则被称呼为
代理人。
在此种情况下,被委托人其实就等同于委托人本身,而被
委派代替委托人进行交易的人才真正意义上被视为受委托人。
在此类情境下,词语的含义稍有不同,委托
代理人表示
当事人将其权利转交给他人(即委托代理人)手中;
而被代理人则是指被赋予权利并以自身名义从事某项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都是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士或律师。
所谓被代理人,就是在某事项上授予他人代表自己的权力,并由自己直接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人。
被代理人所授予代理人的这种代表法律行为的权力,被称为代理权。
在
委托合同中,我们将委托人定义为委托他人为其处理事务的一方,被委托人,也可以称作“受托人”,即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其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参与
诉讼、仲裁活动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