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间遭到解雇的情况下,
劳动者并不必然能够得到
赔偿金,仅当因为以下特定原因导致解雇时,劳动者才有可能获得补偿待遇:首先是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就以过失为理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关系。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经济状况不佳进行
裁员,亦可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补偿。再次,倘若由于用人单位遭致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
营业执照被吊销、暂时性关闭公司业务、取消
法人资格、提前终止营运等因素导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对劳动者给予适当回报。最后,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所确立的其他特定情形,也需要对相关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补偿和保护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