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无论是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还是公安机关展开自身的侦查工作,都并非强制性的
立案程序。
具体来说,该法律第一百一十二条这样规定道,当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收到在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等各个环节中提交上来的资料,他们需要根据各自的
管辖权限,立即对其进行严谨认真的评估与审查。
倘若他们发现存在确实的
犯罪事实,并且其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不可忽视,那么他们就应该马上
立案并开展相应的侦查工作;
若他们判定当前的情况并不构成
犯罪,甚至犯罪事实微不足道,以至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他们便不能够予以立案。
同时,他们也会把作出此决定的原因知会到报案人和举报者,告知他们详细的不立案理由。
此外,若举报方对此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进行复议申请。
依据法律
法规,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该
立案侦察的案件却未能立案,或是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的情况,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质疑,此时,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要求他们详细阐述
不予立案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