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履约保证金所占工程造价比例,国家相关
法规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常,这一比例浮动于工程造价的5%至10%之间,而具体执行水平则需从
招标方对于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谋划与决定。
据常规做法来看,工程造价越高,乔率应该相应地降低,因而给予了它一定程度上较为固定的特性,使得招标组织者不能毫无限度地去设定过高的要求,务必使之符合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
其次,履约保证金应当独立于工程造价之外存在,只应在中标的
承包商未能
履行合同条款之际,作为招标方实质性的损失补偿支付手段。
并且,用以收取、储存、执行以及退还该类
保证金的机构必须得到双方的共同认同,从而确保其运作过程中的公正性与规范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
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
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