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用诸如放火、爆炸或者投入危险物质等极端手段实施
人身伤害的
犯罪类型进行分析,我国现行的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当
犯罪分子出于故意杀害他人的目的并采取了如放火这类对公众安全具有极大威胁性的手段时,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被归类为普通意义上的
谋杀罪名,而是应该被认定为更高层次的犯罪形式——放火或其他类似的以危险方式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际上,当犯罪分子选择用放火、引爆等危险手段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从而间接导致他
人死亡的情形,他们的行为同时满足了上述两种罪行的
犯罪构成本质—复杂而不清晰的犯罪现象称之为“想象竞合”;
并且无论是
从犯罪性质或是受到的
法律制裁来看,
故意杀人罪都明显比放火、爆炸等罪更为严重,因此按照“想象竞合”的处置原则将上述行为简单地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才能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然而若在现实中,我们只是把这些运用极其危险手段杀人的案件简单地认定为如同放火等等无足轻重的罪责,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能都会面临到罪刑不符的问题。
相反,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些使用极其危险手段实行杀人的行为正确地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可以有效地实现罪行和惩罚之间的公平匹配。
此外,只是单纯地将用危险手段实施杀人的案件认定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并不利于我们对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等人身
伤害罪之间做出明确的界定,容易产生混淆和理解上的困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