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对于
离婚财产分割提
起诉讼所产生的司法缴费标准应遵循以下规则:若
诉讼标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则无需额外缴纳任何费用;
然而,若超出该数额,则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缴纳。
具体来说,若
离婚财产总额达到30万元,则仅需对其中10万元按0.5%的比例缴纳相关费用即可。
此外,对于涉及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和
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件,案件每件需缴纳100元至500元不等的
申请费用;
如涉案
损害赔偿金额低于或等于5万元人民币,则无需额外支付,但高于5万元且低于或等于10万元的部分,需依照1%的比例进行缴纳;
若损害赔偿总金额超出10万元人民币,则超额部分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如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足额预缴
诉讼费用,经人
民法院二次明确告知后依然未予缴纳,亦或在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过程中未能获得法院批准而仍未缴纳者,将视为自动撤回
诉讼请求。
需要强调的是,在经过
撤诉处理的
离婚案件中,除非有新的情况或充足的理由,否则在6个月之内再次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将拒绝接受其申请。
通常情况下,在民事案件审结之时,诉讼费用将由
胜诉方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
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
当事人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