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所获得的
安置房完全
产权,是可以合法转让给自己的子女的。
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获取了其所在房屋的全面权益之后,他/她可以选择通过赠与或是买卖的形式将该
房产过户给他/她的孩子,同时需要向相关的
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
过户登记的申请。
不过,要注意的是,尽管
拆迁房原则上是具备产权证书并可以进行相应交易的,但如果现阶段尚未颁发
房产证并不代表就无法转让给您的子女。
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当前中国全国范围内实行的都是以产权登记制度为基础的法律
法规。
因此,为了完成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以及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程序,被征收人应按照具体情况,分别提供以下各项必备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
(2)房地产买卖、互换、赠与等合同;
(3)
继承或法定遗赠的有关证明文件;
(4)
财产分割与整体合并的正式协议;
(5)由权威的人
民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件;
(6)拥有审批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特定转移的批准文书;
(7)相关税款缴纳的凭证;
(8)其他一切必要的补充资料。
对于依法应当进行备案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在提出登记申请的时候也务必提交已经过备案确认的
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尽管在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区别,但是无论怎样复杂的法律案例都是建立在这些常规规定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