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对
工伤所引起的损害进行医疗救治时,倘若所产生的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三项严格规定的标准,则该笔费用将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
其次,当企业员工因工伤而必须入住医院进行长达数日甚至更长时间的住院治疗过程中,他们有权享受每日适当的伙食补助待遇,这项权益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优先保障。
至于第三点,即如果企业内部某位工伤工人前往与本公司签署了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疗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同样可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良好照顾。
接下来,如果因为日常生活或职业需求的缘故,
劳动者被认定为应当进行某种程度的肢体重建手术(例如安装假肢)、矫形修复(如使用矫形器)、植入假眼、安装假牙或者购买配置轮椅等辅助设备,那么这些所需费用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予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的待遇。
然后,如果有企业员工由于工作中的
意外伤害或
职业病因素而导致其需暂时停止从事现行岗位以接受必要的工伤医疗救治,在此过程中的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有所改变,仍应由所在企业按照计划进行支付。
最后,如果工伤工人经历过
工伤等级评定并且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其需要生活上的护理援助,那么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角度出发,将会按照固定的周期,支付给他们所需的生活
护理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