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与配偶均有意愿结束婚姻关系,可考虑通过友好协商或寻求法律援助进行
离婚手续办理。
若您为单方面提出
离婚请求者,首先建议寻求相关社会组织协助调解矛盾,若调解无果亦可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当夫妇双方达成
自愿离婚共识时,应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亲自携带相关证件前往
婚姻登记部门履行
离婚登记手续。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