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东发生变更事宜时,原股东并不需要亲自在场参与。
他们有权
委派具备相关
民事行为能力者作为代表,
代理其签署
股权变更协议,当然所有的委托皆需以
书面形式明确予以记载。
此外,原股东亦可委托被人代办
股权转让所需的各项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各方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依据
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有必要要求本人亲自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允许采用代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
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