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
诉讼案件中,若需双方
当事人出席法庭现场质证,然而却遭遇特殊原因导致其中一方或双方均无法亲自抵达法庭的,此时便可通过向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
申述的方式来表达看法和立场。
对于无效或已被依法撤销的婚姻关系,从其萌生开始就不具有任何法定效力,亦表示当事人不再享有结为夫妻所法定享有的权利以及所需尽到的相应法定义务。
针对
同居期间所积累的个人财物,双方当事人可先行进行自行协商处理,如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正公平、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