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遇到了那些恶意躲避
债务的人士,建议您向当地法院
提出诉讼。
根据我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
债务人存在诸如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主动放弃其债权,或者是让出债权
担保以及无偿转移其财产等行为,严重地损害了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这些行为是故意逃避债务。
作为债权人,您完全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以个人名义替代债务人去行使针对第三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
但请注意,这项权利只应该被看作是属于债务人本身的专属权利,而不能被擅自行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