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了非
工伤的损伤,以致在
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完成原有职务,亦无能力履行并接受用人单位额外安置之工作岗位。
此时便须依据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年限,若工作已经年满一整年者,应给予其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补贴;
反之,未满一年者则遵循全年度的标准予以补贴。
对于因病或是非因公负伤而被解雇的情形下,劳动
合同的解除所伴随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2.当用人单位违背本法的规定,擅自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倍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上的
赔偿责任金。
3.劳动者在本单位中服务的期限越长,每过一年就会得到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如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时,就需要按照一年金额来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服务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话,就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
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