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设立的
罪名为“骗取公私财物罪”,衡量其幅度的标准为
财产损害价值大小与否,并根据该标准判断案件中是否存在
刑事犯罪行为。具体而言,当个人实施大规模骗取公众或私人财物行为,且财产收益达到人民币三千元及以上时,便符合了
法律定义中的
情节严重,从而构成
犯罪行为。倘若个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超过三万元,则可被界定为“严重”;若高达二十万元,即可被判定为
犯罪规模“极其重大”。需要注意的是,虽然
诈骗金额庞大是认定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重要依据,然而这并非衡量犯罪程度唯一的标准。在实际案例中,即使诈骗金额未达十万元以上,但若出现以下情况者,仍需被视为情节特殊严重:首先是作为诈骗集团的领导者或是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主力作用的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其次是屡次
违法犯罪、
流窜作案,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的被告人;再次是由于被告人故意诈骗,使得
受害人急需的生产物料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对受害人造成其它严重经济伤害的被告人;最后是通过欺骗手段诈骗用于救援、解救灾难、维持生态平衡、提供
抚恤金、医疗资源等公益事业的物资,给公众带来严重后果的被告人。总的来说,无论诈骗数额多少,只要对受害人或
公共利益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就能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触犯刑法,面临
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