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当中,其中一方因治疗疾病而所需筹措的资金应视为夫妻共有的
债务。
不论是在这一段关系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或双方面临病症治疗过程,还是为了承担法律义务者的
医疗费用,这类债务皆可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必要支出,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主要源自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为了管理、运用、获益以及处分婚姻所得的
公共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债务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