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额承担交通责任并经法院宣判后,如
被执行人陷入经济困境无法支付
赔偿款的话,所拥有的汽车可以通过强制拍卖来获取资金。若实际情况是法院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那么便可以考虑将车辆进行变卖,以此补充
赔偿金的不足部分。但是在相关被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之前,审判机关务必委托并依赖那些具备合法资格和足够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这些财物进行合理而公正的价格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